傅秉常
国民政府外交官员,台湾司法院副院长。
又名耿裳。祖籍九江大同人。幼年到香港先后就读于育才书院和圣士提反男校。民国元年(1912年)考进刚成立的香港大学,四年后以一级荣誉毕业。初期在圣士提反男校任教,后得到当时广州军政府外交及财政部长伍廷芳的赏识,民国1918年加入军政府工作,先后由总务厅印铸科长,升至广东海南岛琼海关监督,1922年更任粤海关监督。1923年获孙中山委为广东特派交涉员,1927年出任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关务署长兼外交部顾问,曾一度出任外交部政务次长。1928年10月任首届立法院立法委员,兼立法院外交委员会委员长及立法起草委员会召集委员,负责法律的修订工作,是《中华民国宪法草案》的主要撰稿人。1929年2月,任驻比利时公使。1931年1月,获香港大学名誉法学博士学位。1932年1月,任外交部政务次长。1933年起回任立法院委员兼外交委员会委员长及民法委员会召集委员。1935年11月,当选为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。30年7月,再度任外交部政务次长;8月,派为当年高等考试初试典试委员长。32年1月,任驻苏联大使,凡7年,其间曾代表中国政府与英、美、苏外长签署《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》及出席巴黎和平会议。38年3月,任外交部长,未到职;4月离苏返国后,取道香港,定居法国。1957年5月,自巴黎去台北,旋任台湾当局的“国策顾问”和“国民党中央评议委员”。1958年6月,任“司法院副院长”,7月,兼“公务员惩戒委员会”委员长。1965年7月病逝于台北。曾编《最新六法全书》,并遗有《1949年日记》和《柏道八号住宅存稿》。